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工程建设质量与技术管理分会工作规则


(2018年2月6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审议通过)


第一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与技术管理分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与技术分会),是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江苏省建筑行业中致力于工程质量与技术管理的建筑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咨询机构等自愿参加的专业性内设机构,在省建筑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工程质量与技术分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工程质量与技术分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调查研究,为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与技术管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规范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工程质量与技术情况和正当的要求;

(四)协助会员单位进行以保障施工质量安全、降低能耗、降低劳动强度、保护环境为目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工作;

(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工程建设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六)组织、协助会员单位与其他企业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与创优技术、绿色施工技术、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专业培训、咨询、诊断服务活动,以及指导会员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和编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七)在省建筑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参与“鲁班奖”、“国优奖”、“扬子杯”等优质工程奖项目的检查和评选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工程建设QC小组成员培训和优秀成果的评价与发布;

(九)负责建筑业企业优秀总工程师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十)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质量与技术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指导性资料;

(十一)协调省内各地区、部门工程建设质量与技术管理社团共同开展与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的活动;

(十二)配合中建协、中施企协开展对会员单位和个人相关表彰推荐工作;

(十三)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和省建筑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省建筑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工程质量与技术分会的当然会员。其他凡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质量检测、科研教育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工作规则,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质量与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热心工程质量与技术工作的人士,承认本会工作规则,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会员单位的呼声和诉求,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行业内质量与技术管理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除本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当然会员不重复缴纳会费外,其他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工程质量与技术分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筑行业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制定和审议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省内各地区、部门工程建设质量与技术管理社团共同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以上领导职务,由省建筑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聘任;设副秘书长1-3人,由本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聘任。

第十一条  本会常设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举办各种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

(二)各种培训收入;

(三)政府资助和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等的捐赠;

(四)工程检测机构、咨询机构等其他会员单位会费;

(五)省建筑行业协会计划核拨的经费;

(六)利息收入。

本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经费由省建筑行业协会财务一并管理,并执行省建筑行业协会的关于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由理事会提出并讨论决定,再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批准注销并停止一切活动,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应当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属于工程质量与技术分会理事会。